如何界定獨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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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獨立教唆犯
如何界定獨立教唆犯
1、按照刑法第29條的規定,教唆犯分為共犯教唆犯和獨立教唆犯兩種。共犯教唆犯的被教唆人最終實施了被教唆的罪,而獨立教唆犯的被教唆人最終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罪。因此從學理上簡單抽象出獨立教唆犯的概念,即指故意實施教唆行為,而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2、由於共犯教唆犯和獨立教唆犯二者關係緊密,為了清楚的闡述獨立教唆犯,有必要對兩者作進一步的區分。
(1)二者的屬性不同。對於共犯教唆犯而言,被教唆人最終實行了被教唆的罪,其犯罪屬性及定罪量刑都依附於被教唆人;而獨立教唆犯的被教唆人並未實施被教唆的罪,之所以對獨立教唆犯予以定罪處罰是因為這種教唆行為自身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教唆者本身的人身危險性。因此,獨立教唆犯相對於共犯教唆犯表現出一定的獨立性。
(2)二者的造成的後果不同。二者雖然都要求教唆者在教唆故意的支配下實施教唆行為,但是,共犯教唆犯的教唆與被教唆人的實行行為以及被教唆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被教唆人在獨立教唆犯的教唆之下,“或者沒有產生犯意,或者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實行的犯罪行為與教唆者的教唆行為沒有因果聯繫。”
(3)二者在定罪量刑上不同。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對共犯教唆犯要按被教唆人的犯罪性質定罪,按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而對於獨立教唆犯,立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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