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區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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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區户籍管理
你好,請問一下南京市玄武區勞動仲裁規定是什麼?
 開庭審理   一、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三、迴避   1、迴避的理由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四、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鑑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機構鑑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機構鑑定。   六、撤訴   1、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和解撤訴。   七、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先予執行   1、條件: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先予執行申請書   裁 決   一、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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