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房屋買賣委託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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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房屋買賣委託公證書
房屋買賣授權委託公證
1,辦理房屋買賣委託授權,需要委託人與受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託人、受託人的身份證; (2)房屋買賣授權委託書; (3)房屋委託書所涉及的房產證原件; (4)處分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處分的書面材料; 2,授權委託書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 (2)受託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 (3)房屋的基本情況; (4)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委託期間、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等; 3,《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的指導意見》中相關規定:   第三條 委託人申請辦理房屋委託書公證,應當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條 房屋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受託人姓名(名稱)及基本情況;   (三)房屋的基本情況,但涉及的房屋尚未確定的除外;   (四)委託內容:委託事項和代理權限、委託期間、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等;   (五)委託人的簽名(印鑑、指印)及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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