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房屋損害賠償申請書怎麼寫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鑑定房屋損害賠償申請書怎麼寫
房屋質量賠償申請書怎麼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5條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規定。根據前述規定,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房屋未經驗收即發現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二是,房屋驗收時發現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三是,房屋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經核驗發現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前兩種情況,房屋根本不允許交付使用。第三種情況,首先應通過檢驗確定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在確定此前提下,買受人可依法行使權利。


根據《建築法》第6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因此,《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中的“主體結構”應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供熱、供冷系統等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即為建築物的設計年限,也就是建築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可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一項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築工程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中出現了質量問題,即使其他工程質量再好,也無法保證整個工程的質量。因此,《最高院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