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否都是告訴才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自訴案件是否都是告訴才處理
自訴案件是否都是告訴才處理
“告訴”是刑法上的概念,“自訴”是刑事訴訟法上的概念,一為實體法,一為程序法,兩者具有本質的不同。

1、從案件的結構不同來看:

告訴才處理”案件成逐年增多之勢。

、、各年案件數分別為256起、542起、579起,分別佔案件總數的18.59%、39.36%、42.05%。

從這點來看,抓住侵佔案,解決好侵佔案件的追訴問題是解決“告訴才處理”案件的關鍵。

2、從裁判結果不同來看:

裁定比率遠遠高於判決。

統計中發現審判涉及裁定書和判決書兩種法律文書,顯示絕大多數“告訴才處理”案件終止於開庭審判之前。

全部裁定為關於審判程序的裁定,沒有關於審判實體的裁定,涉及不予受理、撤訴、駁回、中(終)止、恢復審理。

3、從裁判主要理由不同來看:

和解被廣泛接受,是撤訴的重要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這一條被司法實踐廣泛應用。

和解撤訴318例,佔撤訴總數52.30%,佔案件總數的23.09%,是撤訴的第一大理由,是僅次於缺乏罪證導致案件終結的第二大理由(見表2)。

二者累積百分比達60.64%,已過案件總數半數。

和解的原因有多種,但實踐中證據不完全充分也是和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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