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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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四級工傷保留勞動關係

實際是繼續保留勞動關係,暫時不用上班也不用給你發工資,只要雙方同意,這個從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單位依法應該繼續繳納社保費。不過如果員工不同意這樣,那麼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標準增加;生活護理費以2016年度青島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910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職工從原用人單位下崗或內退後,雖然原用人單位往往仍然會為其繳納社保,但一般不會再發放工資或只發放少量的生活費,因此下崗、內退職工仍有重新就業的需要。為保護下崗、內退職工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其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按照勞動關係處理。但這類職工往往年齡偏大,為促進他們重新就業,鼓勵用人單位招用他們。規定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係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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