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骨折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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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骨折工傷鑑定
手指骨折工傷鑑定
小手指骨折,工傷鑑定十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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