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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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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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後管制的刑期不能超過多少

管制並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對犯罪的人身自由在一定的程度上予以限制,限制的形式便是使犯罪分子置於人民羣眾和一定的機關的監督下,使其在監督的壓力下矯正犯罪心理和行為,從而達到去惡從良的社會效果。

那麼,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矯正方式和社會目的,管制的期限不宜太長也不宜太短。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我國法律規定的這種期限,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

1、 一般情況,判處管制的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2年;

2、 如果同時犯有多種需要判處管制的罪行,則最後一起判罰時總期限不能超過3年;

3、 如果在判處管制之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折抵的辦法是羈押1日,折抵管制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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