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程股東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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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股東會提案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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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提案權解讀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議題和決議事項都由大股東確定好了,小股東只能被動進行表決,不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現在新法第103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提案制度: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有了這樣的規定,小股東面對大股東的議題和決議事項便有了應對辦法,有利於保護小股東利益。

此外,新法第22條還規定,股東會(有限公司)或者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比如,a有限公司打算為其股東b提供擔保,新公司法規定此事項股東b不應參與表決,但是股東b卻參與了該事項表決導致通過了股東會決議,這樣股東b的行為就明顯違反了公司法規定,這時其他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有的時候,大小股東間股權鬥爭激烈使公司陷入僵局的狀態,股東會開不起來,董事長可能拿着公司的公章,總經理、小股東可能拿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走了,這將造成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針對此種情況,新法183做了明確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款一般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我們知道公司的發展是需要大量的資金,因此在發展的時候公司就需要融資再融資的過程,也就是需要股東來進行投資資金,所以股東有一定的權利來決策公司的發展方案,以此來確保公司的發展以及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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