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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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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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條件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離婚


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一)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能提供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無結婚證的,當事人申請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的規定, 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二)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離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的男女雙方本人自願真實意思表示。

登記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自願,非受外界的阻撓、干涉自願行為。 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

(四)申請登記離婚的男女雙方已經就夫妻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達成離婚協議。

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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