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可以撤銷婚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哪些條件可以撤銷婚姻
自古以來,在婚姻中大多遵循“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總有那麼一些婚姻不如人意。歸結起來,都不是雙方自願而結婚的。到了結婚年齡,要麼通過媒人介紹,要麼奉父母之命(因欠債或父母之間約定等等)相互認識後,很快結婚,甚至不辦理結婚登記,而直接擺酒席就算結婚了;婚後絕大多數,都是不幸福的。
那麼,因遵循“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登記結婚,是不是均可以申請撤銷呢?當然不是了。只有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後不願意互為夫妻的,才可以申請撤銷。可撤銷婚姻是相對於無效婚姻而言的。即當婚姻關係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時,是否撤銷,取決於有撤銷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依法行使請求權,該婚姻就應該撤銷。如果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請求權,則該婚姻仍然有效,並受法律保護。並且,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撤銷婚姻,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因脅迫而結婚;
(2)、受脅迫一方必須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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