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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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製的形式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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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夫妻財產製的形式有哪些呢?

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之間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規定,只能就“婚前財產”、“夫妻一方的財產”作出約定,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不宜約定。即,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內容不得超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夫妻訂立財產協議所涉及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婚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關於約定的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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