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能提刑事管轄權異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什麼時候能提刑事管轄權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管轄權司法解釋


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已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這是本世紀內舉國同慶的最後一件盛典。國家決定,當澳門迴歸祖國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那時以後,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以下簡稱“兩地”)互涉的刑事案件,如何劃分刑事司法管轄權,就成為處理涉及兩地刑事案件的首要問題,也是兩地刑事司法協助的前提和基礎性問題。本文擬就兩地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差異、劃分的原則,以及所涉及的具體管轄的劃分等問題試作論述,就教於各位專家、學者。


  1、兩地刑事司法管轄權的主要差異

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在其刑事法律中規定的其刑法的適用範圍,即刑法在什麼地方、對於什麼人、在什麼時間內的犯罪行為具有效力,從而行使刑事司法管轄權。刑事司法管轄權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受理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主要包括對刑事犯罪依法擁有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權能。本文擬主要探討後者。


  我國內地與澳門特區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一)兩地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性質不同

我國內地實行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按照澳門基本法第5、8、18條的規定,澳門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實行的法律是澳門基本法和基本上保留的澳門原有的法律以及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兩地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性質都有很大的不同,這是兩種社會制度在兩地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二)兩地區際刑事司法管轄衝突與國際刑事司法管轄衝突的性質不同

我國內地與澳門特區的刑事司法管轄衝突的性質,是屬於單一制國家內的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同澳門特區之間不同法域的區際刑事司法管轄衝突。它們在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在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秩序和保護人民權益以及依法懲罰犯罪等方面是一致的,但是由於不同的法律規定,而形成在刑事司法管轄方面的衝突或者競合。這與國際刑事司法管轄衝突的性質不同,因為後者涉及不同國家之間的國家主權、國家、社會和公民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的問題。因此,在一國之內,區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劃分,可以參考解決國際刑事司法管轄權的一些原則和做法,但不能照搬或者套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