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轄權異議怎麼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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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轄權異議怎麼提起?

我國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都對管轄權的異議有過相關的規定,可是對於刑事管轄權的異議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在刑事訴訟中,由於檢察院居於主導地方,作為公訴方存在的情況下,被告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應該怎麼提出,今天,本站針對刑事管轄權異議怎麼提這個問題,進行以下分析。

一、管轄權異議的含義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刑事管轄權異議怎麼提及相關分析

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序。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那麼,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等。

以上內容就是對”刑事管轄權異議怎麼提“這個問題的相關分析,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刑事管轄上主要規定在犯罪地法院或者服刑地法院進行,在深入一些就是移送管轄,那麼,根據這些管轄的規定,當事人在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理權時,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管轄的主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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