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二審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什麼時候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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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二審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什麼時候提起上訴?

不服二審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什麼時候提起上訴?

《民民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二審法院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也即是説,一審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為15天,但是對二審的審查期限未作規定,這是本案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長達109天的法律依據所在。

訴訟效率作為現代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不但應體現在案件的實體審理方面,案件的程序審查同樣應當體現訴訟效率。雖然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但這並不意味着對管轄權異議的審理期限可以毫無限制,必定法律的基本原則仍應遵守。

就二審的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限問題的確定,有兩條路徑可以參考:

1、參照相關民事案件一審審限和二審審限的規定,即二審審限小於一審審限;

2、直接適用一審管轄權異議的審限,即15日。

三、二審管轄權異議能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二審的被告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時,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如果法院審理後異議成立的,會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但不會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服二審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那麼作為不服的一方完全是可以再向法院上訴解決,但前提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而且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來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懂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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