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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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頂包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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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頂包後構成逃逸嗎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首先,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主觀認知方面,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的逃逸是指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而不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頂包然後自首,這是兩個情節的認定與處罰,逃逸找人頂包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節,但是自首可以成為法官量刑(或處罰機關的)的法定減輕情節。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案,也不採取措施搶救傷者和公私財產而逃離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以及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的當事人,對於處罰的力度要根據行為人的情節嚴重而栽制。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中,有人會鑽法律的空子,本人雖未離開,卻讓他人進行頂包,但是這種行為依舊是被定義為肇事逃逸的行為,因為從肇事逃逸的定義中可以看出只要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逃跑的方式都是屬於這個範疇,都要按照逃逸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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