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哪裏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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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哪裏的法院管轄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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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2、地域管轄

①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對於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可由被告註冊登記地法院管轄。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

④協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僅限於五個,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用口頭形式約定的,其約定無效;當事人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協議管轄只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凡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訟費是一般走法律的程序才會繳納的費用,訴訟費的給予多少就要取決於自己標的額度是多少來進行計算,所以,在走訴訟程序的時候就一定要諮詢清楚,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更快的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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