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隨着貿易行業的迅速發展,國際間的貿易交易也發展很快。在進行國際間的貿易交易時,雙方的瞭解程度不是很深,需要簽訂一份國際貿易合同來約束雙方並且給對方一個保障。產生合同糾紛是常有的事情,在解決合同糾紛時國際貿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當事人選擇起訴的法院,既要基於中國法律考慮可以管轄的國內法院,也要基於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法律考慮。
(一)可能管轄的國內法院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對五個管轄地逐一討論:
1、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首先看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而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此無約定,發生爭議時只能求諸法定。依照中國《民法典》,當事人簽訂合同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未訂立合同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合同最後簽署地
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分處兩國,一般當事人一方先行簽署,再通過郵寄方式給另一方簽署,照此方式,則後簽字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最後簽署地。但如果後簽字一方並不註明日期及地點,或者日期與對方的日期相同,則會導致雙方對最後簽署地發生爭議,起訴時需要主張最後簽署的一方舉證證明。
(2)承諾生效地
中國《民法典》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對這一問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適用於本案,則承諾接受地為賣方的主營業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是首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但實踐中,雙方往往沒有約定,還是得求諸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訴訟標的物一般是指買賣的貨物,常見的情形是中國企業進口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在貨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欠款糾紛,則該規則無法適用。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如果中國企業能發現外國企業在中國的財產,則可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申請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對於中國企業無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獲得這一財產信息,即便知道了,證明財產的權屬也很困難。所以據此規則取得管轄權的案件非常鮮見。
5、代表機構住所地
實踐中,能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企業往往是大企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有的企業雖有代表常駐中國,但並不辦理代表處登記,這樣該規則也無法適用。
(二)可能管轄的外國法院
一般來説,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中國企業也可以到外國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審理此類案件。只有上文中所説的可能管轄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的法院才能起訴,而且還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去指定的法院進行起訴。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