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索要孩子撫養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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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索要孩子撫養權麼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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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起訴索要未成年孩子撫養權

當事人只要在正常的訴訟過程中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更加適合擁有未成年孩子撫養權即可,而具體的證據主要有:

(1)提交孩子年齡方面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户籍證明。如果户籍證明和出生證明不一致的話,以户籍證明為準。

之所以需要提交孩子年齡方面的證據,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即不滿兩週歲的,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因為在此期間由於孩子需要母親的哺乳,孩子隨母親生活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所以如果能夠證明孩子的年齡不滿兩週歲的,則母親撫養孩子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如果孩子滿10週歲的話,還應該考慮該子女的意見。這是因為年滿IO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對於社會和自身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認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斷與誰共同生活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能力,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尊重孩子的意見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2)提交撫養人身體狀況方面的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

由於孩子的撫養是極其耗費精神和體能的一件事情,特別是如果單方撫養孩子,的話更需要花費大量的心血,因此對於撫養人的身心狀況,法律要求比較高,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即使孩子不滿兩週歲,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也可以跟男方一同生活。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則另一方法院應該優先考慮。所以如果發生了撫養權糾紛,可以提交撫養人身心狀況方面的證據。

(3)提交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則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要優先考慮。

(4)提交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據。

(5)提交一方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據。如果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則無子女的一方應該有權優先撫養子女。

(6)提交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證據。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7)提交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據。給孩子購買各種營養品、學習用品以及其他花費的憑證要注意保存,這既可以作為將來孩子長大後認識父母辛苦的一種很好的材料,也是發生撫養糾紛以及贍養糾紛後一種非常有力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在離異的男女雙方在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如果具有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情況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二、爭奪撫養權該怎麼收集證據

現實中,分開的父母往往會就子女的撫養權問題爭論不休、僵持不下。此時,雙方都想要子女撫養權的話,則就只能由法院作出判決。而對於父母來講,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比對方擁有更好的撫養條件是很重要的,到底這個撫養權證據怎麼收集?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此時,最好是聘請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師為好,因為婚姻律師一般不考慮您是出於何種原因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而只考慮如何達到委託人的目的。這裏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之間在離婚之前已經決定好孩子的去向之後並不是絕對都不能更改的,一旦另一方發現或者主觀想要照顧孩子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法院給出判決,但是起訴的前提就是必須存在客觀的對方不適合撫養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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