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行政機關能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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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期間行政機關能否減免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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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行政機關應當在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天內申請強制執行。

對拆遷訴訟裁決不服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嗎?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對已生效的裁決或判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經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哪些案件必須行政複議才可訴訟了吧,這其實也就是要求複議前置,必須要先經過行政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要是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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