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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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滿180天。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 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 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哪些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其實關於行政強制執行這件事情是必須要根據當時的情況分析的,比如説法律上規定的對行政單位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是15天,那麼超過15天沒有申請行政複議的就必須要執行了,在不執行的情況下,這時候行政單位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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