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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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地六個月內執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道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回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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