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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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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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管轄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啊?

你好,關於法院移送管轄的時間需要重新計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
所以需要先明確此處的兩種情形具體指什麼。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而不計入審限的實質意思就是將移送管轄之前的時間給剔除。質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民事案件關於審限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案件。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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