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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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

移送管轄一般多長時間到新法院的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是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民事糾紛若是被法院受理之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之中,若是發現本法院已經沒有此案件的管轄權的,此時需要將案件進行移送,但是移送的時間其實並沒有嚴格的限制。若是對方法院也沒有管轄權的,此時需要由上級法院指定某一個法院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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