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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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約責任的法律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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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還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通過向公司郵寄書面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按工齡支付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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