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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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是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業整頓;

(3)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他們的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罰款;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9)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勞動部發布)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賠償的具體辦法是: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得賠償費用;

2、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根據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動延續到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的規定不適用於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勞動合同屆滿時,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與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只有當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有關違約的條例中,對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進行了很詳細的責任説明。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無論是工作環境,還是工薪待遇的事情上,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條例規定,輕則進行罰款和賠償,重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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