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有哪些情形本人能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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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有哪些情形本人能不到庭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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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有哪些情形本人能不到庭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必須到庭,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當向法庭提出書面意見,但是具體是什麼情況屬於此處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情況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實務中有以下幾種情況,本人可以不到庭:

一、最常見的就是在國外一方,如果因事不能回國參加訴訟,可以委託國內的親屬和律師,代為出庭。但需要辦理授權委託手續,並説明具體意見。這種情況不僅一方可以不回國,雙方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由他人代為訴訟離婚。但即便是雙方協議離婚,也只能去法院訴訟離婚,不能去民政局協議離婚。

第二種情況是一方因為年齡大行動不便,或身體嚴重疾病等,確實不方便出庭的,可以經過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後,由他人代理出庭參加訴訟。

最後一類,就是對方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出庭,被法院公告送達後,依法缺席審理的。這缺席審理,通常只處理離婚和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問題,法院無法核實,所以不予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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