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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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説,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
4.未辦理登記的。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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