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是什麼 - 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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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是什麼,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適婚男女需要滿足《婚姻法》的條件才能結婚,而已經結婚的夫妻,也是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後才能離婚,結束婚姻關係。對於大部分人來講,他們都不是很清楚我國規定的離婚條件是什麼?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法規是夫妻之間離婚的條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觀點有些太牽強。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加了一下五種情形,如一方有重大過錯,又不願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二、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衝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後發現雙方感情並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這些都是通過雙方的努力才得來的家庭,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總的説來,夫妻離婚的條件其實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這也是法院在進行離婚判決時需要考慮的。不過,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不會允許夫妻離婚的。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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