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罪的詐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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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詐騙方式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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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方式

關於非法集資的方式請參考下面的資料: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可能涉嫌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非法集資的特點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通常承諾的利息要比正常理財、投資收益高很多;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①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②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③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④)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⑤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⑥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⑦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⑧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⑨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⑩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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