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定徵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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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徵地協議
徵地是否一定要簽定徵地協議

徵地協議不是必須要件


關於徵地協議問題。徵地協議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徵地單位與被徵地單位就徵用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協議,是徵地項目申報的必備要件。為保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1999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土地管理法》對徵地程序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推行徵地公告制度和進行徵地補償登記,增加了徵地的透明度,有利於加強民主監督。通過徵地公告,可以使農民瞭解徵用土地的範圍、目的、徵用土地的批准機關及徵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徵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並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合法的權益。因此,徵地協議不再是徵地項目申報工作的必備要件,雖然一些地區目前仍延續過去簽訂徵地協議的做法,但這並不是徵地的法定程序。


在進行拆遷手續時如果對拆遷時補償有不合理的地方當事人是可以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同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投訴的,那麼在確定拆遷標準時也是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和拆遷的房屋類型來確定,如果被拆遷方沒有同意拆遷協議後拆遷人也是不可以強制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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