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註銷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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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註銷資產處理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

國有金融企業發行銀行理財、信託計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地方建設項目,應按照“穿透原則”切實加強資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層基礎資產信息,強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產品對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違規承擔償債責任,不得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國有金融企業在進行資產管理產品推介時,應充分説明投資風險,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諾回購、保證最低收益等隱含無風險條件,作為營銷手段。


綜和以上國有企業融資的相關要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審查、企業的運行、企業還款能力的評估以及國有企業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做出嚴格的要求,關於國有企業融資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從企業的各個方面出發,做好具備企業正常運營工作,滿足企業融資的要求,為合法、合規、合理的實現融資,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及企業利益最大化做好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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