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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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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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追償權和求償權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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