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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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法》上的追償權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除了法律淵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

二、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

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在損害事故發生之後,權益受到損害的人,首先需要確定自己享有的是哪一項權利。如果某購買了強險、但是沒有購買商業保險的公民的人身、財產等的權益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害,權益受損者最多享有保險追償權,而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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