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較這三種合同關係中,承租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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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較這三種合同關係中,承租人的義務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較這三種合同關係中,承租人的義務
光船租賃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承租人佔有、使用和營運,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光船租賃合同是一種船舶租賃合同。特徵:1.出租人只負責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間船長、船員由承租人僱傭並支付工資,船用燃料、物料、給養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並承擔費用。2.光船租賃期間船舶的佔有權和使用權轉移給承租人,但船舶的處分權仍然屬於出租人。3.光船租賃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內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航區、用途、租船期間、交船和還船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條件、船舶檢驗、船舶的保養維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險、合同解除的時間和條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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