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保護是屬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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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保護是屬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嗎
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保護是屬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嗎
《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雖然規定了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勞動權利,但由於《勞動法》並未將其列入司法救濟的範疇,故勞動者的就業權利保護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應告知勞動者申請有關部門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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