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人有還款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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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擔保人有還款的責任嗎
關於擔保人有還款的責任嗎
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有還款的責任嗎《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擔保人(保證人)是否要還款要看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人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才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還款的責任。  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在連帶保證中,保證人就沒有先訴抗辯權的權利了。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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