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帶責任擔保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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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關於連帶責任擔保有期限嗎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於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於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

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於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於消滅,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於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係的穩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接觸到擔保。 擔保是提供擔保人,或者作為某物的抵押,也是一種擔保,屬於財產擔保,所以有兩種情況。 擔保人一般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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