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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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治安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於2006年3月1日廢止,此後施行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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