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免責的條款包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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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責的條款包含什麼
不能免責的條款包含什麼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存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定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依法確認其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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