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違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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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約定了雙方當時人的權利和義務,當違法合同簽訂的內容時,根據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時,可適用免責條款。本文中將對合同違約免責條款進行具體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麼是合同違約免責條款

一、免責事由的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違約責任,也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本質不僅在於當事人的合意,更在於以違約責任的強制性作為保障。當事人的意志能夠產生法律拘束力是以違約責任制度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故,在債權法之認定下,有債務必有責任,無責任之債務,係一種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價值。”

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即免責條款。一般而言,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於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限制,以督促當事人儘可能履行合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自助等行為以及意外事故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均可免責。侵權責任貫徹的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違約責任強調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我國合同法在確定過錯推定責任為歸責原則的同時,對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予以嚴格限制,僅承認不可抗力為法定免責事由,甚至排除了意外事故成為免責事由的可能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要求債務人首先對債權人負責——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得以第三人造成損害,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要求免責。

二、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三、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通過閲讀以上文章,我們清楚的知道不可抗力作為免責的依據,是不可在合同中訂立以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需賠付的要求,不可抗力可免責在法律中是具有強制性的。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儘可能的採取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諮詢本站網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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