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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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
家人涉嫌洗錢,法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
法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時期   自然人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須受其年齡的限制。法人刑事責任能力在時間上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法人的能力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理論上一般認為,法人的能力始於成立、終於撤銷或解散。根據法人從設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可把法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個時期:   (一)不負刑事責任時期,也即法人的設立時期。指從法人的發起到登記這一段時間。我國民法通則對於法人的設立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向法人登記機關登記,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有些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則須經核准登記後,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來説,一個法人的設立都需要有一定時問。法人在設立時期,由於從法律上看,還未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屬於不負刑事責任時期。在這一時期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如詐騙、行賄,偽造等,應由發起人或設立人承擔刑事責任。發起人或設立人如果是自然人則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則予以處理,如果是法人,則按法人犯罪的原則進行處罰。   (二)完全刑事責任時期,也即法人的發展時期。指法人從成立登記後到撤銷、解散前這一段時間。法人一經成立登記,取得了法人資格,就開始具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因此,屬於完全刑事責任時期。在這一時期,法人組織或法人內部成員以法人的名義,根據法人的意志,在其職務活動中為法人的利益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法人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於營利性法人,主要表現為經營活動,如企業法人的走私,投機倒把等。對於非營利性法人這一時期則主要表現為管理活動。   (三)相對刑事責任時期,也即法人結束時期。指從法人撤銷、解散到清算結束這一段時間。法人被撤銷或宣告解散,法人的能力並不立即終止,而須等清算結束。各國法律規定,法人在清算時期,在清算範圍內,仍具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法人如果隱匿或譭棄財產,詐欺破產而構成犯罪的,法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一時期法人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屬於相對刑事責任時期,與清算性質不相容的事項,不能認為屬於法人的能力範圍之內,構成詐騙罪的,應由實施該行為的自然人負責。一些犯罪分子在公司清算結束後,仍利用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詐騙,應當按自然人犯罪的原則予以處理。 以上是對法人可以構成洗錢犯罪主體嗎這個問題的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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