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不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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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不受理的範圍都有哪些?
行政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的事項: 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因為這些事項屬於機關內部人事管理的事項,應依照相關組織法、監察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機關提出申訴。 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也不能提出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對當事人沒有強制的效力,當事人不服可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對民事案件的其他處理一般也不能提請複議,但行政機關依其職權作出的關於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4項的規定,則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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