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案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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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受案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受案的範圍是什麼?

1、對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行政許可證和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或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

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以及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9、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

10、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機關作出的下列行為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依照有關法律、規的規定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有關雙方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其他處理”;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複議是針對於公民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所要實施的行為,因此,國家也是專門給出了規定,只要在此範圍之內那麼就有權利向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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