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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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複議的定義:相關公民或者是企業等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表示不服,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行政複議的存在對公民來説保障了公民的權利,對自己的權利有一個救濟的渠道,有利於對行政機關的決定進行監督和制約;對於行政機關來説,某些行政具體行為使得公民難以接受,但是它們經過解釋後公民也不予信任,而導致矛盾的進一步激化,此時行政複議能為行政機關進行脱身,能夠在其中啟到調節和釋明的作用。

行政複議的範圍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

1、行政機關對公民或者是相關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是強制措施等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比如行政機關認為某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生產了偽劣的商品而不具有商業的信譽,為了讓企業在此期間不能繼續生產經營活動,作出暫扣該企業營業執照的行為,其受到該強制措施的企業,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了公民在涉嫌干擾民警辦案,且使用暴力手段,行政機關做出拘留該公民的行政決定,屬於行政處罰,該公民針對該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複議不停止對該公民的處罰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准予、終止或者是終止某項許可的決定,其做出決定的對象可是許可證或者是合法的證書等,但是該決定影響到了相關權利人的權益。比如説某行政機關確認了甲公司在某荒山的土地使用權,即甲公司享有了在該地塊上修建房屋或者是修建其他建築的權利,而如果甲在土地上進行施工,可能就會影響到其他公民在該土地的權利,即公民認為甲公司對該地塊不享有所有權,雙方放生了所有權爭議,故對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複議申請。

3、公民應當現有的權利或者是利益,行政機關沒有按照規定事項予以執行;或者行政機關應當向公民給予的義務,沒有按照規定或者是按照要求進行執行。比如説社保局應當按照規定每月支付張三養老保險金1200元,但是社保局僅支付了張三1000元,且沒有給張三説明其僅支付1000元的理由,張三對社保局的該行為表示不滿,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相關申請不需要繳納費用,因為該程序是糾錯程序,也是監督程序,並不是因為公民的過錯所產生的,所以不需要繳費

三、受理行政複議的機關:一般可以向該行政單位的上一級機關進行申請,如果確實不清楚上一級機關是哪個,可以直接向同級的人們政府申請。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複議如果仍然表示不能認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其管轄法院根據具體行政複議的結果進行判定,而法院收費標準一般是按照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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