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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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生活當中會有很多的事情於行政方面有關,在行政上我們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當然也要可能接受行政審判和行政懲罰,如果對於行政的審判和懲罰有異議的話,我們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所謂行政複議就是指我們在生活當中可以對於行政部門的一些決定和決策進行提出疑問和意見。申請行政部門查實相關的事實和依據之後,重新作出決定。

那麼如果我們想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到底什麼樣的問題可以被接納,什麼樣的範圍才是行政複議的範圍呢?接下來我們就來介紹一下關於行政複議的一些問題以及我們會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進行區分。

對於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案件是非常簡單的,簡單來講就是所有可以進行刑事訴訟的關於行政方面有爭議的案件都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的,像那些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一些爭議,比如是民事或者嚴重的刑事案件的話,就沒有辦法進行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複議的主體適合所有的民事主體一樣的公民,也就是我們自然聯想有中國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還有法人,也就是可以像自然人一樣行使民事權利的組織,還有其他的組織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主體是比較寬泛的。我們國家的《行政複議法》對於行政複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然也規定了由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可以進行復議的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關於法律法規文件由國務院制定和執行的法律法規文件是有絕對的最高行政效率的,所以國務院制定的文件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不可以提請國務院更改文件和法律法規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行政機關已經對於行政人員作出了分內的處分和決定的話,也是不可以申請更改的。這種對於人事的處分是沒有辦法進行行政複議的。

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機關在一些情況下,沒有將問題擺到法庭上去説,而是與當事人達成了一些調解協議,以及仲裁在這種情況下,也是不可以進行行政複議的。

最後一種情況是有關於國家的外交和國防方面的規定,這種情況,因為涉及到國家的安全問題,所以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必須遵守上級的決定。

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中,行政複議是在訴訟之前的我們可以先對於除以上四種情況之外的行政部門的決定進行行政複議,如果複議不成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之後就可以由法院對相關問題進行判決。也就是説兩者完全不衝突的,可以先後使用先提起復議再提起訴訟,這也是對於工作效率的一種考量,也是對於國家工作機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一種保護。

關於行政複議的有關問題就是這樣,除了以上四種情況之外,都可以對於國家公職部門的一些決定或者是做法提起行政複議,而在行政複議之後,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需要維權的話,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有專門的行政訴訟管理部門受理此類案件。在法院的判決之下,相信會給大家一個圓滿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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