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追究的事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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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追究的事誰的責任
該追究誰的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最大區別在於,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築附着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説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重重卻屢見不鮮、屢禁不止,成為安全的隱患和監管的難點。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行為,還涉及法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對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公民遇到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立即對傷員進行救治,並報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另外涉及到高空墜物賠償問題認定的,如果購買了高空墜物險的可以由保險進行賠償,如果沒有保險,則可以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一般由居民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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