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追究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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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追究時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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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訴,或者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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