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一般是追究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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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納税人、法定代表人、公司財務人員等。
公司偷税漏税,實際上是由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操作的,公司偷税漏税後,首先應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即應行政機關的規定,公司應將所欠税款補足,若經過行政機關多次催繳後仍不能補足所欠税款,則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雙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要判處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也就是説,如果公司偷税漏税,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是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不僅如此,參與公司偷税漏税的人員,也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公司偷税漏税,公司也應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漏税一般是追究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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