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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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合法的歸責事由進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當事人間的約定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無過錯責任為補充。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一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補充。歸責原則的差異直接決定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對其加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負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除外。嚴格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違約人證明其違約行為存在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以損害事實為構成要件,無損害即無責任;但是,一般來説,違約責任不以實際損害為要件,不過,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除外。在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僅對自己實施的侵權行為負責,但是,社會公平原則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決定了,在違約行為中,債務人應當對第三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可見,我國《合同法》施行嚴格責任原則,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祕密,也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對於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違約救濟:

違約救濟是在合同未能全面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之後,對違約方相對人依法進行的法律救濟。因此,違約救濟救濟具有事後性、權利性和合法性等特徵。

事後性是指權利方只能在義務方不履行義務,致使其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受到侵害時才能行使,而不能超前行使這一權利。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權利性是指法律救濟是權利方所享有的一種“通知權”或“請求權”,即當義務方不履行其法律義務之行為侵害了權利方的合法權益時,所享有的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有關機關採取補救、保護和懲罰措施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以電子商務“買賣合同”為例,出賣方不履行電子商務合同的義務,主要包括不交付或遲延交付標的物或單據;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權利或提出權利主張等。買受方不履行電子商務合同義務,主要包括買受方不按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不按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檢驗和接受貨物等。

對於出賣方的違約行為,買受方可以要求出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交付替代物或對標的物進行修理、補救,並承擔支付違約金等法律責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方對不履行或者遲延合同進行賠償;或者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違約方進行價格懲罰;或者使用定金罰則。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買受方的違約行為,出賣方可以要求在合理的、額外的延長期限內繼續支付價款、檢驗和接受貨物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和訂約時可預見的可得利益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法性是指權利方對於法律救濟程序的啟動,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和法定的程序。違約的法律救濟途徑有雙方協商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等。其目的都是為了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還在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第七部分“請求權競合”中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為電子商務合同設定擔保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措施。擔保是對履行承諾、實現債權的保障,其意義在於表示負責,保證做到或保證不出問題。任何電子商務合同中都隱含着以自有財產來保證履行的承諾,而設定明確的擔保合同更有利於確保合同的履行。

為了使違約救濟更有保障,在電子商務實踐中,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採用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擔保形式。例如,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講解的關於電子商務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違約救濟的全部內容,在倡導和諧社會發展的今天,只有誠信互助才能讓企業走的更好,更遠。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發今天,只有依法維護電子商務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才能促進電子商務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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